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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11 Tag: 点击:

  八 附则

  1.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现役军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4.部队生源报考西藏普通高等学校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地方院校招收军警战士工作意见》(藏招委字[2000]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5.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师)优秀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含中师)高职“2(3)+2”连读的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报名工作,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6.凡填报西藏自治区师资招生计划的考生须符合自治区教育厅师范专业体检、面试标准。新生报到后,由录取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自负。

  7.请登陆WWW.XZEDU.COM.CN网站及时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各类招考信息。

  8.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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