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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选编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23 Tag: 点击: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建立和完善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六)人事部门要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每年从高校毕业生中为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其余毕业生的就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推荐。
(七)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建立区地两级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对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服务。未实现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其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畴,提供失业备案、求职登记、政策信息咨询、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九)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区内院校毕业生的供需洽谈会,在每年学生毕业前夕在校内组织召开。同时,组织好区外院校我区生源毕业生的供需洽谈会。
(十)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开通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开展网上供需信息交流,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十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动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级工商联要组织和动员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十三)金融、税务、海关、商检、气象、地震、民航、铁路、保险、石化、信息产业等中直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
四、政策措施
(十四)师范类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非师范类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方式,到教育系统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 19号)的有关规定,定向为西藏招收的毕业生,按协议和有关规定就业。
(十五)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十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 18号)的有关规定,对到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工作5年以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政策。
(十七)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藏人发[2006]30号)的有关规定,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除享受有关政策规 定的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外,按月分类区发给每人补助费,即:二类区1100元、三类区1200元、四类区1300元。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报考党政群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 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到国有企业工作的,自聘用之月起,享受同类人员的工资等有关待遇;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十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2万元的奖金。
(十九)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并重制度。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暂按藏价函[2003]8号文件执行。
按照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思路,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劳动保障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对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要尽快建立集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培训机制,所需经费从自治区就业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其扶持政策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一)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毕业生,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同时,毕业生凭毕业证和学校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继续经营的,到颁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提供优质服务。3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重新予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户籍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二十二)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根据《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规定,为帮助我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各级教育、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联等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二十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区农牧区经纪人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农牧区经纪人活动,从事农牧区经纪人职业,只登记,免收工商管理有关费用5年。
(二十四)不断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自觉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对出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严肃查处,限期整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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