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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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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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高校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地(市)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落户。
在当年7月底前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就业报到证签发到其生源所在地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毕业生在限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到生源所在地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到备案,进入专门的人才库。两年内未找到相对稳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由学校代管,期间学校继续负责推荐工作。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负责将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由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五、组织领导
(二十六)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不仅涉及到毕业生及家庭、学校、用人单位等方方面面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局势的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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