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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西藏定向生联谊会章程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23 Tag: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山东大学西藏定向生联谊会,是山东大学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学生组成、自我管理、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联谊会接受山东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山东大学团委的领导,受山东大学学生工作部、山东大学社团联合会具体指导,对学工部、校团委负责。
第二条本协会宗旨:服务非西藏生源西藏定向生及所有愿意赴西藏就业的同学。
第三条本协会目标:响应国家智力支援西藏的号召,积极促进山大西藏定向生的自身发展,为服务西藏发展作准备。
第五条本协会为山东大学西藏定向生的发展服务,为山东大学社会声誉的提高服务,为西藏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会员资格:凡山东大学在籍西藏定向生,即可自动成为本会会员;愿意赴西藏就业的同学经主席团讨论后可加入本组织。
第七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与本联谊会章程制定和修改的权利;
(三)对本会活动或服务优先参与和享用的权利;
(四)提议活动项目并对其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知晓本会信息权;
(六)因工作积极被社团向其他学生组织和所在学院推荐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联谊会决议;
(二)接受本联谊会定期注册;
(三)遵守本联谊会章程,积极参加本联谊会活动,努力完成分配任务;
(四)举行活动时互相传达,对外宣传,提高联谊会知名度,维护联谊会整体形象;
(五)妥善处理文化差异,尊重彼此民族感情和宗教信仰。
第九条会员退会:
学生毕业自动退会,根据意愿可加入联谊会的顾问团;
第十条会员除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被学校开除学籍;
(二)学校勒令退学或劝其退学;
(三)其他原因失去山东大学西藏定向生身份;
(四)做有损于山大形象,本组织声誉,民族团结之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是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学期一次,享有制定、修改、废止联谊会章程的权利,享有设立和修改联谊会机构设置的权利,享有任免或罢免联谊会一切干部的权利,享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权利,享有最高监督权、最高决定权及授予荣誉权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联谊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由校区执行、秘书长、副会长、财务组成,副会长任理事长。活动策划时各专业、年级代表与校区执行可不定期列席会议。理事会职能具体如下:
(一)提请召开会员大会;
(二)监督联谊会各级干部的工作;
(三)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通过本协会重大方针及工作事项,整体规划协会发展;
(四)组织调研评议会员关心问题,并就此指导策划和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交流活动;
(五)审议通过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
(六)筹备本联谊会负责人换届工作;
(七)审查监督联谊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作为联谊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协会理事会提名,经校团委批准任命。其职责如下:
(一)依据本联谊会宗旨及活动方向,在社团发展和活动等方面给予前瞻性建议和指导;
(二)审议联谊会年度活动计划,并参与联谊会的重要活动项目;
(三)审核联谊会校内外活动的各项安全事宜;
(四)出席理事会,参与重大事务决策,监督联谊会运作;
(五)传授相关技能,指导会员发展相关兴趣和潜能。
第十四条本协会聘请藏族同学级其他西藏同学,同时邀请西藏研究方面的老师及社会研究西藏方面专家组成顾问团,为协会提供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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